自治区党委老干部局“塞上金秋”宣讲团管理办法(试行)

撰写时间:

2022-06-01

作者:

宁夏老干部局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新形势下“塞上金秋”离退休干部宣讲团队伍建设,引导宣讲员发挥积极作用,提高宣讲团知名度和影响力,根据中央、自治区党委关于宣传思想工作要求以及《宁夏回族自治区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宣讲工作必须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牢牢把握正确的政治方向、价值取向和舆论导向,紧紧围绕中央、自治区党委重大决策部署、重要会议精神等开展宣讲,唱响主旋律,壮大正能量。

  第三条  宣讲工作在自治区党委老干部局领导下,由组织宣传处负责组织实施。

  第四条  宣讲重点

  (一)宣传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中央和自治区重大会议精神。

  (二)宣传中华优秀传统文化、革命文化、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三)宣传国家宪法、法律法规知识和党的民族宗教政策。

  (四)宣传离退休干部创新工作和先进典型事迹。

  (五)针对老年人精神需求,讲好老年课堂,引导老年人树立积极健康的老年观。

  第二章  宣讲员选聘及管理

  第五条  选聘条件

  (一)政治素质好。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拥护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坚定捍卫“两个确立”,坚决做到“两个维护”,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始终与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

  (二)理论水平高。具有扎实的理论功底和政策水平,始终保持与时俱进、思想常新,能够深入宣传马克思主义基本理论、党中央方针政策、自治区重大决策部署,能够深入阐释党的理论创新成果,能够准确解答干部群众关注的思想理论问题。

  (三)宣讲能力强。有较强的语言表达能力和宣讲水平,能够根据不同受众群体调整宣讲内容,宣讲针对性、实效性强,对群众有吸引力、感染力。

  (四)社会责任感强。品行端正,作风优良,自觉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热爱宣讲事业,有强烈的责任感和使命感。

  (五)身体健康。年龄原则上不超过70周岁。

  第六条  选聘程序

  (一)推荐。各部门(单位)可随时向自治区党委老干部局推荐符合选聘条件的退休干部,退休干部也可自荐。推荐、自荐人选需填写《自治区党委老干部局“塞上金秋”宣讲员推荐表》。

  (二)试讲。根据推荐人选实际情况和宣讲方向,指定题目、限定时间,在一定范围内进行试讲。通过语言表达、PPT制作等宣讲展示,对推荐人选综合能力、宣讲水平进行评价。

  (三)考察。组织宣传处采取当面谈话,深入所在单位、支部、社区、社团调研等方式,对推荐人选进行全面考察,深入了解推荐人选相关情况。

  (四)聘用。根据试讲与考察情况,组织宣传处研究确定聘用人员,签订宣讲承诺书,并颁发聘书,聘期为3年。

  第七条  解除聘用

  宣讲员实行聘期动态管理制度,坚持能进能出原则,宣讲员有以下情形可随时劝退解聘:

  (一)不遵守相关规定、不执行宣讲纪律,经教育仍不改正;

  (二)因身体原因不能胜任宣讲工作,本人提出申请;

  (三)宣讲员1个年度内宣讲场次少于5场次。

  (四)年龄达到75周岁。

  除以上解聘情形外,凡宣讲员身体健康、行动正常、思维敏捷,经本人申请组织同意可以延长聘期,但年龄不超过80岁。凡年龄超过75周岁的宣讲员要与老干部局签订《身体健康承诺书》,经其直系亲属签字同意认可后,方可发给宣讲聘书。

  第三章  宣讲制度

  第八条  组织生活。要突出党建引领作用,自治区党委老干部局“塞上金秋”业缘型离退休干部党支部要经常对党员进行政治思想教育。结合宣讲工作开展学习教育和主题党日活动,并将“三会一课”制度和志愿服务等有机融合,不断提高党员政治思想素质。党员要积极参加支部组织的学习教育和各项活动,努力提高为人民服务的本领。

  第九条  学习培训。年初制定宣讲员学习计划,确定重点学习内容,组织宣讲员通过集体学习、个人自学等方式,及时掌握党的创新理论成果,准确把握世情、国情、区情、党情和民情,提升政治自觉和理论素养。每年组织一次集体培训。

  第十条  宣讲纪律。宣讲员必须严格遵守“六不准”宣讲纪律:不准发表违反、偏离党的理论路线方针政策和重大决策部署的错误观点和言论;不准违背事实、捕风捉影肆意批评有关部门和个人;不准听信、传播政治谣言、小道消息;不准传播与马克思主义民族观、宗教观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宗教理论相悖的观点;不准随意宣泄个人情绪;不准向被宣讲单位索取授课报酬,借“塞上金秋”宣讲员名义做与宣讲无关的事。

  第十一条  集体备课。要坚持守正创新、树立精品意识,围绕重大主题宣讲召开集体备课会,按照“讲、议、评”三个环节进行集体备课,研究宣讲提纲,交流宣讲体会,畅谈宣讲技巧,总结宣讲经验,查找宣讲问题。每次集体备课,指定几名宣讲员围绕理论宣讲的难点和受众群体关心的热点,结合宣讲实际进行重点交流发言。

  第十二条  课稿审查。宣讲题目、内容必须提前申报,并进行课稿审查、试讲。组织宣传处不定时间、不打招呼随机听课,及时了解宣讲情况和群众反映,对宣讲成效进行回访、评估。

  第十三条  信息反馈。每次宣讲结束后,通过向受众群体发放宣讲情况反馈表或召开座谈会,广泛听取意见建议。组织宣传处根据反馈信息,及时调整宣讲内容、改进宣讲方式、把握宣讲节奏、确保宣讲效果,对于宣讲导向有偏差,宣讲效果差、有悖纪律要求的成员,及时进行谈话或调整。

  第十四条  经费保障。按照每人每次300元标准对宣讲员给予讲课补助。按季度核实宣讲员讲课次数后,本人开具报销票据,组织宣传处负责按照凭据将讲课补助打入个人账户。凡宣讲员到银川市贺兰县、永宁县、灵武市和石嘴山、吴忠、固原、中卫市及所辖县(区、市)宣讲,交通和食宿费用参照自治区财政厅在职干部差旅费规定标准凭票在老干部局报销。每年为宣讲团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第十五条  年度考核。每年年底对每位宣讲员从宣讲质量、次数和群众反馈等方面对宣讲员进行综合评价,评选优秀宣讲员,比例一般不超过20%。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六条  各市县(区)老干部局组织开展宣讲工作,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自治区党委老干部局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2022年6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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