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机关党委加强离退休干部职工党支部工作的通知

撰写时间:

2019-04-07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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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市、县(区)委组织部、直属机关工委、离退休干部党工委,区直机关各部门及中央驻宁有关单位机关党委(直属党总支、党支部):

  为深入贯彻《中国共产党支部工作条例(试行)》,加强机关离退休干部职工党支部建设,切实解决机关离退休干部职工党员参加组织生活不经常、教育管理监督不严格等突出问题,现就机关党委加强对离退休干部职工党支部的领导和指导工作通知如下。

  一、强化领导

  1.各部门(单位)党组(党委)将离退休干部职工党支部建设纳入本部门(单位)党建工作整体布局,与在职干部职工党支部建设工作同部署、同检查、同考核,加强谋划,扎实推进。党组(党委)每年至少研究1次离退休干部职工党支部工作,党组(党委)书记每年至少参加1次离退休干部职工党员座谈会、工作通报会或讲1次党课,听取意见建议并研究解决问题。

  2.机关党委领导离退休干部职工党支部工作,积极履行安排部署、协调推进、教育管理、督查考核等职责。机关党委年度工作要点应对离退休干部职工党支部工作作出安排部署,指导离退休干部职工党支部制定并落实年度工作计划;对离退休干部职工党支部工作每半年至少组织1次督导检查;实行离退休干部职工党支部工作半年分析制度,重点研判离退休干部职工党员是否都纳入组织管理、是否经常性参加组织生活、是否信仰宗教和参与宗教活动、是否罹患重病、生活困难等;每年通报1次离退休干部职工党支部工作情况;年底对离退休干部职工党支部书记进行述职评议考核,对评议考核为优秀的党支部书记进行表彰奖励,对履责不实、落实不力、问题突出的进行批评教育,整改不力的进行撤换;积极整顿软弱涣散离退休干部职工党支部,对开展工作不经常、形同虚设的党支部进行批评教育、限期整改,必要时进行组织整顿。

  3.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履行直接责任人职责,指导监督离退休干部职工党支部工作。每季度(或委托机关党委委员)参加1次离退休干部职工党组织会议、活动或讲1次党课;年底向党组(党委)汇报党支部工作情况;每年与党支部书记谈心谈话不少于1次,了解掌握党支部建设情况。

  4.建立在职党员任离退休干部职工党支部专职联络员制度。对于党员普遍高龄、行动不便、开展工作有困难或信仰宗教和参与宗教活动人数较多的离退休干部职工党支部,可采取由在职党员担任党支部联络员或支部委员的方式协助开展工作。党支部联络员要帮助离退休干部职工党支部制定学习计划,提供学习资料,组织参与各类活动,负责落实支部各项工作任务。

  二、强化离退休干部职工党员教育管理

  5.机关党委要根据离退休干部职工党员居所多变、流动频繁的实际,按照有利于教育管理、有利于发挥作用、有利于参加活动的原则,灵活设置党组织,积极探索在离退休干部职工党员集中居住地、活动学习场所、兴趣爱好团体、社团组织中建立“地缘型”“趣缘型”“业缘型”临时党支部,确保每名离退休干部职工党员都纳入党组织管理。离退休干部职工党员的组织关系原则上保留在原工作单位。离退休干部职工党员现居住地与原工作单位不在同一地区、参加组织生活确有困难的,可根据党员个人意愿,将组织关系转入居住地党组织。机关党委主动加强与党员转入地党组织的信息交流,了解党员情况,协助做好教育管理监督工作。离退休干部职工党员外出时间超过6个月的,所在单位的党组织应为其开党员证明信,所到单位(或地区)的党组织应接收并安排他们参加党的组织生活。

  6.落实“三会一课”制度。离退休干部职工党支部一般每季度召开1次支部党员大会,要运用好每月一次的主题党日活动,组织党员开展“三会一课”、政治学习、党性教育等。设立支部委员会或党小组的,每月召开1次支部委员会会议和党小组会议。支部书记每年至少讲1次党课。“三会一课”应突出政治学习和教育,突出党性锻炼,做到形式多样、氛围庄重。身体条件允许的离退休干部职工党员应自觉参加集体学习、组织生活。对于年老体弱、身患重病、行动不便的党员,不做硬性要求,可根据身体状况灵活选择参加组织生活的方式。确实不能参加的须向党组织请假,党组织应指定党员负责联系,向他们传达党内文件精神并反映他们的意见和要求。对个别无正当理由长期不参加组织生活、不交纳党费或有其他违纪行为的党员,党组织应及时进行批评教育,经批评教育后仍不能转化的,按照党内有关规定处置。

  7.落实组织生活会和民主评议党员制度。离退休干部职工党支部每年至少召开1次组织生活会,也可以根据工作需要随时召开。组织生活会一般以党支部党员大会、党支部委员会会议或党小组会形式召开。组织生活会应当确定主题,会前认真学习,谈心谈话,听取意见;会上查摆问题,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明确整改方向;会后制定整改措施,逐一整改落实。党支部一般每年开展1次民主评议党员,组织党员对照合格党员标准、对照入党誓词,联系个人实际进行党性分析。党支部召开党员大会,按照个人自评、党员互评、民主测评的程序,组织党员进行评议。开展民主评议党员要确定评议等次,对优秀的予以表彰,对不合格党员及时进行批评教育或组织处置。民主评议党员可以结合组织生活会一并进行。

  8.创新教育管理方式。根据离退休干部职工党员的年龄、身体状况、兴趣爱好等,在安全节俭的前提下合理确定活动、学习的内容和形式。可通过政策教育、工作通报、形势报告、专题活动、组织参观重点项目、重大工程等,增强思想教育的说服力。可采取电话传达、资料邮寄、微信群或QQ群讨论、“网络课堂”等形式,借鉴“学习强国”平台积分管理模式,强化离退休干部职工党员积分制管理,丰富和拓展“平时学”“在家学”“网络学”渠道,解决年老体弱、行动不便或离退休干部职工流动党员参加学习困难的问题。

  9.按标准交纳党费。离退休干部职工党员以实际领取的离退休费(不包括其他津补贴)总额或养老金总额为计算基数,5000元以下(含5000元)的按照0.5%的比例交纳党费,5000元以上的按照1%的比例交纳党费。有特殊情况的,经党支部同意,可以采取灵活方式交纳党费。因经济困难本人提出申请,或因患病无法正常表达自己的意愿,或者其他特殊情况,交纳党费确有困难的离退休干部职工党员,经党支部研究,报上一级党委批准后,可少交或免交党费。

  三、落实共产党员不准信仰宗教和参与宗教活动有关规定

  10.加强离退休干部职工党员党的民族宗教工作理论、方针、政策学习,将马克思主义民族观宗教观教育和党员的理想信念教育作为制度化常态化学习内容,帮助党员在思想上划清唯物主义和唯心主义的界限,在实践中划清群众有宗教信仰自由和党员不准信仰宗教的界限。对信仰宗教和参与宗教活动的离退休干部职工党员及时列入教育转化台账,进行教育转化。对个别经党组织帮助教育仍没有转化的离退休干部职工党员,严格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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